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之规定:“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高校应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由高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在2016年秋季学期到2019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学校共计停发15名休学、退学学生的国家助学金,总金额为25000元。
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之规定,在详细了解我校近段时间学生出现的经济困难情况后,经学院推荐,学生处办公会讨论,于2019年4月23日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递补田彪等25名学生享受该25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学生工作处反映。联系电话:65714477。
附件:《2019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递补名单》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