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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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7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26日 00:00  点击:[]

各学办(学生科):

2017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即将启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新、老生均可贷款(不建议毕业年级的学生申请)。

2、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 贷款金额及期限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我校学生的贷款金额均不能大于学费和住宿的实际总和。

2.贷款年限不超过实际在校学习年限。(5+3学制的学生,因研究生阶段学费会发生变化,建议只贷本科阶段的剩余学习年限,如要贷到研究生毕业,只能按本科阶段的学费标准贷款)

3.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13年,最长从入学到全部还清贷款不超过20年。

   三. 贷款申请

1.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高校提交纸质材料。

2.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表1: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1份)

(2)表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1份),盖章处需有“民政”字样且清晰可见,日期是2017年7月以后的均可

(3)表3: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贴一寸照一张,院系意见栏需盖学院公章。(原件1份)

(4)表4:2017年国家助学贷款名单。(以学办为单位统一填写电子版)

(5)大一(研一)新生提供就读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非大一(研一)新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1份);

(6)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2份),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按手印;

7)借款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同意贷款同意书》原件1份),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1份),监护人不是父母的,需提供借款人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

(8)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原件3份),面签时学校发放;

(9)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原件2份),面签时学校发放;

(10)面谈记录(原件1份),面签时学校发放。

 (11)重庆本地农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学生自己在重庆范围内办理农业银行卡)

以上表格能填的部分学生先自己填好,凡是不明白之处均等面签合同当时当面指点填写,不接受个别学生咨询,凡签名处均需按右手大姆指手印。

3.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银行将于次年1月1日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四.面签

    请拟贷款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开始准备以上材料,面签日期将另行通知。各学办在113号前将《2017年国家助学贷款名单》电子版返回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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